一、申报类别
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和标准融合计划项目、运营引导计划项目,共3个类别。
知识产权,英文名称intellectualproperty,简称IP,其定义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经过智力劳动并取得成果的智力劳动者可依法享受的权利。是国家及政府,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积极投入智力劳动,从而能产出更多成果推动社会进步,而设立的一项权利。
为了更好的保障广泛智力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又对知识产权设定了如下三个特性:
2.1独占性
知识产权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拥有独占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经营目的实施。这种独占性是排他的,未经授权或许可,任何机构及个人都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实施及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如果其他主体未经许可进行实施,权利人都可以主张维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仅是进行个人学习、科学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取得的知识产权等原因,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
2.2期限性
所有的知识产权产品都是有有效期的,如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商标的保护期限是10年,自然人作品版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逝世后的五十年。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享受独占权,有效期后权利即行公开,属于社会全体公众,任何人都可以无偿进行使用。期限性的设立,旨在通过一定时间周期内独占权,鼓励更多的创新主体投入智力劳动中,驱动社会创新成果实现爆发性的增长,从而推动社会进步。而有效期到期后,其他的任何主体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迭代,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可以让社会创新成果呈现直线上升趋势。
2.3地域性
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其申请并被授权的所在国家、地区内具有法律效力。如在中国大陆地区申请的专利,仅在中国大陆地区得到法律保护,如他人在美国进行实施,权利人并不能主张侵权,如果希望在对应地区也受保护,需要在对应地区也进行知识产权申请。特殊的是,自1886年起至今,全球已有170多个国家签署了《伯尼尔公约》,公约规定: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也就意味着,版权也具备地域性,如果是《伯尼尔公约》缔约国内的创作者的作品,可以在缔约国范围内均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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